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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即駕駛者)必備條件

• 年滿 20 歲並持有有效駕照。


取車時需出示證件

本國國民 :

1. 身份證 2. 有效駕照 3. 付款支援所有 信用卡 以及 簽帳金融卡 (效期需大於 6 個月以上) ;恕不接受現金支付。

外國人士 :

• 於入境 30 天內還車者,租車時須出示 :

1. 互惠國所發有效之國際駕照 (查詢互惠國關係) 2. 原國駕照 3. 信用卡 / 貸記卡 (有效期限六個月以上)

• 無法於入境 30 天之內還車者,租車時須出示 :

1. 國際駕照簽證 (如何申請國際駕照簽證?) 或台灣本國駕照 (如何以外國駕照換領本國駕照?) 2. 信用卡 / 貸記卡 (有效期限六個月以上)
* 香港及澳門旅客需額外攜帶"入台證"。


車輛預訂

1. 車輛預訂及實際車輛提供以車組為準,除本公司提供的特定車款優惠方案之外,恕無法指定租賃車款。

2. 超過預訂取車時間 1 小時,且未事先通知,視同取消預訂,本司得以將預訂之車輛轉租他人;如欲異動取車日期,優惠條件另議。
 

※提醒您,如果您先前未註冊,租車完成將自動加入成為會員,預設帳號為身分證字號,

 

密碼為手機號碼,可至會員中心修改。


附加駕駛

額外駕駛人員將 每人加收新台幣 $120/日,可從預訂租車頁面中勾選,但亦須符合承租人條件並提供有效的身份證件及能於台灣合法駕駛的執照。

付款方式

1. 付款支援所有 信用卡 以及 簽帳金融卡 (效期需大於 6 個月以上) ;恕不接受現金支付。

2. 若使用有 ”銀聯” 標識、卡號以  ”62”  開頭的銀行卡 (包括借記卡、貸記卡和準貸記卡) 支付租金。及請攜帶非62開頭之銀聯卡以供登記信用卡付款同意書。

 

租賃期間計算方式、續租及逾時、超里程收費標準

1. 車輛租賃方式為日租,以 24 小時為計算標準。

2. 還車時間逾 1 小時者(不含 1 小時),每滿 1 小時按公告牌價每日租金十分之一計算收費,逾 6 小時以上者以一日之租金計算收費。

3. 顧客若需要延續租期,必須在約定還車時間前之營業時間內事先告知並取得本公司之同意,始為有效。


異站還車收費標準

全台提供甲地租車乙地還車服務,跨站之甲租乙還收取服務費新台幣 1,000 元。(花東地區除外,其花東地區規則如下補充說明。) 

 

※ 舉凡花東地區異地取還 (即為 不同站 取車、還車者),即收取 新台幣 $1,000 之服務費用。

  


平假日定義

平日定義 : 週一至週四之非假日

假日定義 : 週五至週日、國定假日及其前一天


取消預約手續費

• 預約取車日當日取消租車,將計收已付訂金總額100%

• 預約取車日前一日取消租車,將計收已付訂金總額80%

• 預約取車日前二~三日取消租車,將計收已付訂金總額70%

• 預約取車日前四~六日取消租車,將計收已付訂金總額60%

• 預約取車日前七~九日取消租車,將計收已付訂金總額50%

• 預約取車日前十日取消租車,將不計收已付訂金並全額退還


燃油規範

計費方式:汽車租賃期間,依照車組行駛里程收費標準。詳細燃油費用表 (請點此參考)

 

※ 租金費用不包括燃油費,租賃期間使用車輛配置油卡至指定加油站進行加油,其燃油費用將依『里程計費標準』計價。

※ 里程計費標準依本公司每季公告訂定。

※ 租賃期間用車無里程行駛上限規定。

 

規範相關:

1. 承租人應使用隨車配置油卡加取合法銷售之燃料,若因用油不當造成車輛故障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2. 還車前需將車輛油量加滿,如未加滿須收取 $100 服務費。

3. 隨車配備加油卡,加油卡遺失需酌收 $100 工本費。

 

租車保障及車損相關責任


禁止事項

1. 本車為禁止吸菸車輛且不得超載,並不得載送下列物品:

    (1) 違禁品、危險品。

    (2) 不潔或易於污損車輛之物品。

    (3) 不適宜隨車之動物類(可隨車之動物僅限裝於寵物箱之犬、貓、裝於小籠之鳥類及盛於小容器中之魚蝦等)。

         若承租人違反此約定,本公司得終止租賃契約,並即時收回車輛,如另有損害或造成車輛污損、異味殘留、動物體毛殘留等,承租
         人須支付損害賠償。賠償修復或清潔費用,依一般行情收費。

2. 承租人應在約定範圍內使用車輛並自行駕駛,不得使用於以下情況:

    (1) 准許或指使任何無合法汽車駕駛執照之他人駕駛。

    (2) 從事汽車運輸業行為(含收取明示或默示之報酬而攬載乘客或貨物)。

    (3) 禁止超載或充作教練車。

    (4) 用以推動或拖曳任何車輛或物體。

    (5) 改造、供競賽或其他試驗性目的。

    (6) 為任何違反中華民國法令或其他違法目的之使用。

    (7) 服用麻醉或迷幻藥物或酒醉駕車。

    (8) 以詐欺或委虛偽陳述之方式向本公司取得本車輛。

    違反本項約定,承租人得終止租賃契約,並即時收回車輛,如另有損害,並得向乙方請求賠償全部損失。


其他承租人應負責任及費用

1. 租賃期間承租人應隨車攜帶駕駛執照、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證、汽車出租單及行車執照以備查驗。

2. 承租人於租賃期間因違規所生之處罰案件及停車費、國道通行費等費用概由承租人負責繳清,如由本公司代為繳納者,承租人應負責償還。

3. 若有關牌照、行車執照或車輛被扣等情事發生,自被扣之日起至公路監理機關通知領回日止之衍生費用,須由承租人負擔。

4. 本公司出車時免費提供之配備,或承租人付費租用之配備(如 GPS、兒童安全座椅等),承租人負有保管責任,若發生毀損或遺失,相關賠償或維修費用將由承租人負擔。

5. 承租人於租賃期間,如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 60 公里以上,造成出租車輛被吊銷汽車牌照三個月,除繳納規定罰款金額外,須償付該車輛三個月之營業損失。


其餘未盡事宜,以租賃契約書為準。Budget 小客車租賃契約書